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不断满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密切合作,全面提高职业教育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职业学校密切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智力支持
(一)明确校企合作的任务目标,真正把职业学校办成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基地。各职业学校要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机制,把工作重点切实转变到主动联系服务企业上来,紧紧围绕企业需求开展办学育人活动,提高职业教育与企业岗位的对口程度,促进职业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各企业要利用好职业学校的人才智力优势,校企共同推进企业发展。县发改局、工业局、劳动局、农业局、科技局等部门要根据企业需要,重点帮助县域内规模企业联系县职业中专或其它民办职校,使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产学研联合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突破。
(二)积极推行订单教育和“双证书”制度,实现人才培养与岗位需求的无缝对接。各职业学校要逐年扩大订单学生比例,实行订单培养,定向就业。企业人才需求订单由校企合作双方共同商定,新员工录用原则上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来实现。对长期没有订单专业的学校,要适当压缩规模,逐步撤并。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力争9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努力提升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大力推行“把教室建在车间,把车间建在学校”的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模式。各职业学校要积极争取合作企业的技术、资金、设备支持,吸引合作企业到学校共建集生产、实习实训功能于一体的生产车间,在生产产品的同时承担学生实习实训任务。职业学校也可通过签定协议、在企业挂牌等形式,在合作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职业学校要根据合作企业岗位需求,主动调整教学计划,增加顶岗实习时间,确保中职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时间分别不少于一年。
县财政今后用于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资金,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重点向扶持校企合作共建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倾斜。县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努力争取国家、省市政策性资金支持,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各职业学校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建设规划,县财政根据规划和资金预算情况进行配套。
(四)开展校企“双挂”活动,共建“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开展以“职业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到企业挂职顶岗,聘请企业领导、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兼职”为主要内容的校企“双向挂职”活动,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建立职业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顶岗实习制度,每人每年到合作企业锻炼实习时间累积应不少于2个月。
中职学校要设立专项资金,面向社会、企业聘请技术能手担任职业学校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有关企业要选派技术骨干到合作院校兼任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加强院校师资力量。
(五)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各职业学校要利用自身的人才智力技术优势和与国内外其他院校联系密切的优势,主动参与合作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研发团队,在帮助企业提升研发能力的同时,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推进科研成果在生产服务和教学实训领域的应用。
鼓励企业利用职业学校场地、设备、教师资源,通过企校合作,建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培育孵化基地。
(六)积极搭建就业平台,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要充分利用我县职教中心的优势,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积极建设就业品牌市场,吸引更多外地生源来我县求职求学,吸引更多外地企业来我县招聘,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县教育局要发挥好信息交流平台的作用,及时周到地为学校和企业提供学校生源、专业设置等信息。同时,要加强与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联系与沟通,确保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最大限度满足企业人才需求。
(七)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增强职业学校服务企业能力。要研究制定校企合作评价指标,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价体系,对职业学校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学校服务企业的数量、效果情况,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全面落实校企合作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一)根据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各企业要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要充分利用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培训优势,主要依靠合作院校开展在职职工的培养培训。
企业接受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作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由此造成的消耗性支出应从本企业所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二)企业或个人资助和捐赠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学校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三)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对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校企合作工作顺利开展
县职教中心联席会议统筹领导校企合作工作,负责制定落实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职教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推进校企合作。县教育局具体指导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参与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的调度督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相应的管理工作,定期向全县职业学校发布技能型人才需求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及产学研结合的财政政策;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中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县政府督查部门要将本意见责任分工进行分解,纳入政府督查内容,联合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调度督查,将督查结果列入对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0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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